一、申请范围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住房或利用商业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或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须为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该贷款尚未还清,且未签约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和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
二、办理场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
地址:
1.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
2.同安区祥平西路土地大楼一楼。
三、办理要件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原件(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本金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原件;
(3)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与该购房借款合同相符的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明细单原件(转入职工储蓄账户);
(4)偿还异地贷款本金的,提供购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原件(转入贷款银行贷款账户);
(5)偿还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与该购房借款合同相符的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明细单原件(转入职工储蓄账户)。
6.其他证明材料:
职工偿还福建省外购房按揭贷款的,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5.职工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自动转账至同名银行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注意事项
1.用于购买小产权房、车库、店面等产生的贷款,以及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标注为“消费”或“其他”等类型的贷款不属于可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范围。
2.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按年还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超过贷款余额,需提前结清同一套住房贷款的,可提前办理。职工购房后不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3.2014年1月1日后(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福建省外购房按揭贷款的,其所购房屋座落应与本人或配偶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一致。
5.偿还异地贷款本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请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www.xmgjj.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
6.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