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一、申请范围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或利用商业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或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须为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该贷款尚未还清,可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场所
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相应贷款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三、办理要件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贷款若属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3)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
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订协议。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注意事项
1.用于购买小产权房、车库、店面等产生的贷款,以及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标注为“消费”或“其他”等类型的贷款不属于可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范围。
2.2014年1月1日后(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3.申请人签订《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协议书》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来结存的余额可一并用于逐月还贷;签订逐月提取还贷后,不能再以其它原因或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4.需先办理按年还贷的,办完按年还贷审核手续后,即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5.逐月提取还贷的,每月提取一次,在每月20日前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由于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申请人应在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及时查询代扣账户余额情况,如账户余额不足还贷时,须存入足够资金以保证按月足额还款,以避免代扣账户扣款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6.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逐月提取还贷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签订了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协议的,将被终止委托协议。
7.《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可上网(www.xmgjj.gov.cn/,点击“下载中心”)下载或到贷款银行领取。
8.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