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详细页 > 公积金服务
公积金服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2014年03月17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一、申请范围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的。

  二、办理场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

  地址:

  1.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

  2.同安区祥平西路土地大楼一楼公积金窗口。

  三、办理要件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如查询市民系统为本市户口,但职工户口确已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办理流程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5.职工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自动转账至同名银行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注意事项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离开厦门的,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继续缴交,或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内托管。若属单位网上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