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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变更及终止须知
2014年03月17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一、申请范围

  已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需办理变更或终止的。

  二、办理场所

  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相应签约银行业务网点办理。

  三、办理要件

  (一)办理委托变更

  1.新增委托人的,按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要求提供材料;

  2.减少委托人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变更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变更的,提供新的还款代扣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委托终止

  贷款本息结清前,委托人自愿终止委托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

  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订协议。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注意事项

  1.贷款本息结清前,自愿终止委托的委托人,一年内不得就该笔住房贷款再次办理委托逐月还贷。

  2. 2014年1月1日后(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3.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逐月提取还贷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签订了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协议的,将被终止委托协议。

  4.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