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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服务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4年03月17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一、申请范围

  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且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场所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农业银行厦门分行、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邮储银行厦门分行和厦门银行)业务网点或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

  三、办理要件

  1.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3.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个税完税证明原件;

  5.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6.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7.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不同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①《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评估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价值确认函原件;③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3)购买保障性人才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单位委托拍卖房的,应提供:①拍卖行、委托方及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②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③拍卖公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④《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权属人为委托方)(原件及复印件);⑤评估报告原件;⑥拍卖委托方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⑧拍卖委托方单位出具的负责人证明原件;⑨土地增值税申报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⑩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1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和“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或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

  3.签约。受委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4.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5.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送审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复核,并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

  6.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五、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3.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4.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已办理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满一年以上。

  5.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问题,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咨询电话或各受理网点垂询,具体详见《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