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详细页 > 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
医疗保险篇
2014年03月17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2013712014630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门诊

1
个人支
付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职

先用完为止

退休

起付
标准

现金或健康综合子账户支付 

在职

1500

退休

600

2
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以上

< 5000

在职

28%

23%

8%

退休

14%

11.5%

4%

500010000元以下

在职

15%

10%

4%

退休

7.5%

5%

2%

 10000

在职

10%

7%

2%

退休

5%

3.5%

1%

住院

1
个人支
付部分

起付
标准

现金或个人帐
户或健康综合子账户支付

首次

在职

1800

1100

400

退休

900

550

200

二次及
以上

在职

1100

600

200

退休

550

300

100

2

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
标准
以上

< 10000

在职

16%

12%

8%

退休

8%

6%

4%

1000020000元以下

在职

8%

6%

4%

退休

4%

3%

2%

20000

在职

6%

4%

2%

退休

3%

2%

1%

定点药店

年度划拨的购药资金

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资金为600元,公务员购药资金为400元,以上资金均划入参保人员的健康账户。离休人员购药额度为600元。

备   注

*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
*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4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
*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门诊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每个社保年度内,使用健康账户支付定点药店的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个人帐户、个人健康综合子账户及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综合子账户可以抵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个人健康综合子账户及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综合子账户还可用于支付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用。